最近有不少朋友問我:如何轉讓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問題?基於我多年的實踐經驗,我總結如下:
國外企業股權轉讓問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兩項法律法規,統一為一個所得稅法律,國內外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大大提高了中國的投資成本。在“分紅納稅一體化製度”之前,國內外企業所得稅法的名義稅率為33%,而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為13%左右,國內企業實際稅率為25%,國內企業的稅收負擔幾乎是外資企業的兩倍。 “分紅稅收一體化”後,外資企業不僅喪失了稅收優惠,而且減免了對項目的稅收優惠,限制了地區任意增加稅收減免條款,使得應納稅額增加,外資企業面臨更激烈的競爭。但是,儘管稅收優惠稅逐漸喪失,但由於前期資金投入和中國市場的吸引力,許多外國公司不會選擇離開,並可能為了生存而改變企業形式,即為國內企業。
首先,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不會立即對外國企業的股權轉讓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合營各方有意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同意取得合營企業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登記變更手續由登記機關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轉讓,應當經審批器官;並由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條的規定,中外合作者如要轉讓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因此,外國公司的股東要轉讓股權時,由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由商業部門批准後決定是否生效。
其次,
中外合資 ,中外合作經營者的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必須徵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對股東投票意見的這種限制是外資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一個重大障礙,因為即使是持有外資的少數股東也是如此。如果其他股東反對股權轉讓,也可以成功阻止股權轉讓。與國內企業股東對程序約束的意見進行投票相比,對於外資企業,沒有規定反對方必須購買股權轉讓,也沒有規定不答复或者購買是否同意轉讓。另外,商務部門審批的前提是向業務部門報告所有審批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章程和合同修改,股東放棄權利先發製人等,都需要股東簽名。因此,如何確保全體股東能夠配合股權轉讓程序,是外資股東面臨的首要挑戰。
第三,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限制和轉讓主體的限制,都加重了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負擔。所有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禁止類四類,禁止類屬於外商投資的禁區,如中國的中小學義務教育和新聞。除受限制類別的審批級別有特殊規定外,還有很多限制性行業不允許設立外資控股或外資控股,例如不允許外資控股或外資控股的行業,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規定,中國股東不得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外方。
轉讓主體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中,為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實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中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併成立合資企業平等互利,經中國政府批准。由此可見,中國自然人股東不能擔任中外合資股東。
在外資轉讓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股權轉讓合同,防範合同風險,彌補合同的漏洞,避免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審查的第一步是審查股權轉讓的相關財產是否有缺陷或具有限製或禁止流通等特殊性質。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一般遵循意願自主原則,但由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涉及部門批准的審批,如果股權轉讓價格太偏離原始金額或由於審批部門要求對雙方轉讓價格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轉讓人和受讓人最好根據最新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合理合理地轉讓價格。另外,由於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只有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才能生效,股權轉讓價格的支付時間最好是同意一段時間後,合同審批通過後和審批權限,而不是簽字後的一段時間。
最後,由於各地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審批政策不同,比如是否需要提交員工安置方案,因此,在審查股權轉讓合同之前,了解目標公司是否有特殊要求很重要,以避免浪費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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