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能否申請上市?這是客戶經常提出的一個問題。根據中國的法律和有關規定,單一股東的外資獨資企業不能申請上市,必須改為非獨資控股公司,符合一定條件後才能申請上市。本文研究分析列出的路線和特殊注意事項。
組織形式的變化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外商獨資企業)的改組是中國中小企業轉讓股票的先決條件。
發起人 自然人在中國的資格問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方合夥人必須是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此,國內自然人一般不允許成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東,或者作為中外合資,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申請上市的過程中,國內發起人應該是非自然的。
註冊資本和投資比例 1.註冊資本
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適用於公司法。作為新的法律,不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
外商投資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確定部分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決定外,還重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需3000萬元。
2,投資比例
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必須高於25%。
但2002年12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為商務部)協調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關於加強審批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外彙和稅務管理“。第二條根據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外合資,外商投資外商投資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出資少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登記手續須經批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出具的“外資少於25%”的批准證書應當發給。進行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應在“企業類型”之後用“外資少於25%”字樣出具。同時,在第三條中,外資比例不足25%的企業不享受稅收優惠。該規定實際上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可低於25%。
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不要求外國股東持有不少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商務部關於完善外資審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 314號)規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投資期限由投資者(股東,贊助商)的外商投資企業。並應在合營合同(合作)和公司章程中註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內容報批。
因此,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外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高於25%。
股票的限制期 “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的股份轉讓應當在公司經原公司審批機關登記註冊後三年內進行。”但是,國家中小企業股份轉讓製度(試行)(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業務規則沒有對發起人股票鎖定的規定。只限制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份轉讓。顯然,三年限制期不利於外資企業股份的流通。
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適用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發行前公開發行的股票不得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轉讓。同時,本條第二款對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筆者認為,除發起人有限期外,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限售條件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限於三年。但是限制期滿後,外商投資公司發起人股份的轉讓,應當經具有相應權利的商業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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