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有非船舶運營的公共承運人:
200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規定了無船承運公共承運人的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艘無船承運人經營共同承運人(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人”)已通過支付保證金獲得成為無船承運公共承運人的資格。無船承運公共運營商管理系統的實施,有效地規範了國際海運市場。
根據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人商業保證金之間的“選擇自由”原則,本部已諮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決定試行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除了NVOCC業務目前可用的保證金存款方法外,還可以將無船承運人作為他們的選擇;這樣做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人的行政管理制度,減輕無船承運人的資金壓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截至2010年11月1日,無船承運人可以選擇通過購買NVOCC保證金責任保險申請無船經營的共同承運人資格。特此提供有關相關項目的通知:
一,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人保證金的無船承運公共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既是申請人可以用於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資格的金融負債證明(以下簡稱“申請人”);兩者並行存在,由申請人獨立選擇。選擇匯出保證金的無船承運人應按照現行保證金制度辦理。
II。保險機構
管理NVOCC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
(三)運輸部許可的保險產品,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
(四)簽署承諾書,保證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見附錄),並履行與無船承保管理局保證金責任保險相關的義務。
III。保險範圍,期限和保險範圍
為便於管理,原則上,申請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資格的申請人及其附屬組織應使用相同的財務責任證明,這意味著所有人都要使用保證金或保證金責任保險。
保險期限由申請人和保險機構獨立承包,但必須至少為1年。
無船承運人共同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僅用於償還因未履行或不履行承運人義務而產生的無船承運人債務,不能用於支付罰款。無船承運人如果發生罰款,將另行支付罰款。
IV。運營流程
(I)非船舶運營共同承運人資格的新申請:
2010年11月1日以後,申請購買無船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的無船經營共同承運人資格的申請人,應當遵守“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詳細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中國(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提交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以及實施細則(第5項除外)和第XIV條(第5項除外)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
(二)取消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
1.已獲得運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取消政策的程序:
已獲得運營資格併申請取消其政策並終止資格的無船承運人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書面申請,該申請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上公佈30天。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包括退還資金的賬號,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2)取消“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業務資格登記原件(原件,複印件);
(4)稅務部門簽發的無船承運人企業使用的取消收據(國際海運使用收據)證明(如果尚未收集,則提交稅務部門的證明或收據購買和收集記錄頁的複印件)在收據採購和收藏書中);
(5)國外無船承運人必須與國內機構簽訂收到退還資金的協議。
在公佈期間,認為無船承運人沒有履行或不履行承運人義務並且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有關各方,應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的有效判決或者由司法機關維護的仲裁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機構支付。
在公佈期結束時,如果沒有上述規定所述的情況,運輸部將向保險機構發送書面通知,以處理取消政策的程序,領取無船承運人業務的登記證書。資格,無效NVOCC業務資格,並在運輸部網站上公佈結果。保險機構應在收到交通運輸部的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取消保單的程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交通運輸部。
2.取消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資格申請的政策取消程序:
停止申請商業資格申請的申請人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書面申請,說明收到退還資金的賬號,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在完成審查程序後,運輸部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機構處理政策取消程序。保險機構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七(7)個工作日內完成取消保單的程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交通運輸部。
(III)現有的無船承運人通過購買保險繼續從事非船舶經營的共同承運人業務:
- 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獲得商業資格且選擇通過購買NVOCC保證金責任保險繼續從事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的無船承運人可以申請退還已經支付的保證金,但必須先辦理購買保險的手續。以下材料將在保證金退款申請中提交,並通過購買保險來維持NVOCC業務資格:
- 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單和保單保費付款收據;
- 退還保證金的書面申請:申請表明公司的退款賬號,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 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業務資格的原始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 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交通運輸部公佈了無船承運人的保證金退款申請30天。
- 如果在公佈期間沒有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實例,運輸部通知持有NVOCC保證金賬戶的銀行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並重新辦理登記證明。對於NVOCC,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資格(表示“責任保險”)。
(四)更改無船承運人名稱的程序:
- 申請並獲得使用保證金責任保險業務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的名稱變更申請應連同以下材料一起提交給運輸部:
- 申請無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名稱變更;
- 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業務資格的原始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 提單的舊版本,以及新版本的樣本;
- 國內無船承運人必須提交名稱變更批准通知書,以及原始名稱和新名稱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 外國無船承運人必須提交由企業註冊的國家有關部門簽發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必須由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運輸部將以新名稱向無船承運人頒發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業務資格登記證書,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機構NVOCC的名稱變更。
保險機構應在收到交通運輸部的變更書面通知後七(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通運輸部。
(五)無船承運人擴展程序:
- 申請並獲得使用保證金責任保險業務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的延期申請,應在業務資格有效期結束前30天提交運輸部,並附上以下材料:
- 申請延期;
- 在業務資格有效期內對NVOCC業務工作的描述;
- 保證金責任保險續保的證據材料(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收據);
- 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業務資格的原始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 國內無船承運人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增加“無船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外國無船承運人提交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
- 原始簽署和簽發提單的十份複印件。
- 運輸部不會在業務資格有效期結束前處理未經處理延期手續的無船承運人的名稱變更或其他程序,並且在有效期結束後,其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資格將被終止。
V.使用非船舶運營共同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
非船舶經營共同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是向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業務資格申請人提供的金融負債證明的一種選擇;當無船承運人沒有履行承運人義務或不正當履行義務時,它被用來根據司法機關的有效判決或由司法機關維持要求賠償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來賠償,並且可能不用於償還其他義務。
關於審理實施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存款責任保險相關問題的通知
特此宣布,該部門已根據“關於試行非船舶經營公共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JSF)的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試行了無船經營公共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第533號)。
目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保險承諾書及其他相關信息,並滿足了承擔無船承運人共同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