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稅務專業服務監督條例(試行)”,自9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稅務機關應對稅務代理機構進行行政登記管理,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機關”名稱,不得享受稅務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措施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管理稅務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和稅務服務人員的實名制,依靠申請制度,建立稅務相關專業服務管理信息數據庫,通過收集信息,然後建立稅務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稅務服務分類管理的人員。
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稅務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及其稅務人員,稅務機關將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採取糾正措施或以訪談為主要監管對象。我們應該降低信用等級或進入信用記錄,暫停或接受或拒絕接受其代理商的稅務相關業務,納入稅務相關服務,打破信託清單,公佈,並推送到社會信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