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在中國營業執照上應當清楚標註。企業應根據“中國公司法”選擇自己的名稱,申請
中國公司組建 。企業自成立以來享有權利。
挑選中國公司名稱的規則
- 企業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
-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漢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 中國公司名稱應當翻譯成外文,並按照直譯原則由企業翻譯使用。
-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行業,組織形式組成。
- 除國務院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標註為“中國”,“中國”,“國家”,“國家”或“國際”。
- 事先批准的企業名稱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在有效期內不得轉讓。
- 公司名稱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一致。
- 企業名稱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 除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外,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數。
- 企業名稱內的行業名稱內容應當符合企業的業務範圍。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中國公司名稱才可以不經行政區分。
- 得到國務院的進一步批准;
- 根據州burau註冊;
- 註冊資本(或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0萬元;
- 除另有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