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滿足納稅人的需要,現就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增值稅一般發票(折疊發票)發票代碼
增值稅一般發票(折疊發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為:1至0,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7代表全年,8-10代表批次,11-12代表發票類型和表單,其中04代表兩張普通增值稅發票(折疊式發票),05代表五張普通增值稅發票折疊發票)。
稅務機關庫存或納稅人的10位發票代碼增值稅一般發票(折疊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二,一般增值稅發票上印有公司名稱(折疊發票)
(一)納稅人可以根據中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向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要求,要求使用該公司名稱(折疊發票)的一般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機關應當確認以公司名義印製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納稅人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上發行增值稅發票(折扣票),並附上公司名稱。
(二)以公司名稱(折疊式發票)印製的一般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特定製造商印製。風格,規格,單張和防偽措施與稅務機關印製的普通增值稅發票(折票)一致,並加蓋企業發票印章。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一般增值稅發票(折合發票)的發票代碼和公司名稱。發票編號的第8位 - 第10位代表該批次,並經省級國家稅務機關批准,編號為501-999。
(四)使用以公司名義印製的普通增值稅專用發票(折疊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結算的通知,與發票印製廠家直接結算印製費發票打印和發票的問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